新案|擅用蘑菇头被判赔 用表情包莫随意
2024-01-23 作者: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线上交流,除了文字之外,通过发表情包来表达情绪图片版权登记,增加了沟通的趣味性,也能拉近彼此距离,有效避免“尬聊”。但下面的这起表情包案件,给人们如何合理使用表情包提了个醒。

  据悉,“蘑菇头系列”表情包属于广州蚊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蚊子动漫公司)原创作品,该公司向多家公司发出侵害“蘑菇头系列”表情包著作权的律师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多起有关“蘑菇头系列”表情包案件中的一件迎来终审判决,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源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生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被诉公司应向叁次元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共计4650元(含合理费用)版权登记费用,驳回叁次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叁次元公司因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叁次元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结合涉案作品类型及知名度等因素确定被诉公司应向叁次元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共计4650元(含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并无明显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非著作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梳理案情时了解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37559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蘑菇头系列”,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图案版权登记,作者为蚊子动漫公司,著作权人为蚊子动漫公司,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该作品登记证书中附有包括蘑菇头在内的多个卡通形象。蚊子动漫公司将“蘑菇头系列”发表于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和微博。

  2018年5月,蚊子动漫公司授权深圳三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蘑菇头系列”形象及后续创作的衍生形象,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同时授权叁次元公司行使制止第三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维权权利。深圳三次元公司先后更名为广州叁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叁次元公司对源生生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证据保全,(2021)鲁青岛市北证民字第1150号公证书记载,微信公众号“耐美尔学堂”的账号主体为源生公司,该公众号发布的多篇文章中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作为配图。源生公司确认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上述被诉侵权图片,但称其所用图片均来自网络,其系科普使用。经比对,源生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7张被诉侵权图片和涉案作品登记证书所附图片内容高度一致。
  该案的一个争议在于,叁次元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该案诉讼?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叁次元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权利作品系以粗线条简笔画风格绘制的卡通人物形象,并于脸部填充黑色人脸剪影表达面部表情,使之具有独特的个性,具备独创性,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和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因此,在该案中,叁次元公司提交的“蘑菇头系列”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蚊子动漫公司为案涉权利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通过蚊子动漫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看出,蚊子动漫公司已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叁次元公司,故原审法院确认叁次元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源生公司是否构成对涉案权利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侵害?法院表示,《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该案中,叁次元公司主张源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耐美尔学堂”发表的文章中存在7张被诉侵权图片,经当庭比对,该7张图片和涉案权利图片“蘑菇头系列”构成实质性相似。源生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发表的文章中使用叁次元公司的权利图片,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源生公司该微信公众号获得上述7张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叁次元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能否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额?
 
  叁次元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蚊子动漫公司授权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等企业使用“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的相关协议、发票,认为“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所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法院应当参照其提供的授权费判定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知名度,但互联网时代,涉案作品的发表和传播成本较低,且源生公司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涉案作品配图的方式,给其带来的流量红利对收益增量帮助有限。所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源生公司应向叁次元公司赔偿4650元(含合理费用)。
  但是,叁次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针对判赔金额争议,认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能否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额的关键点在于相关费用标准是否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和可比性。叁次元公司提交的招商银行等相关授权协议,被授权公司对涉案作品许可使用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等,与源生公司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7张涉案作品作为配图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具有可比性。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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