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作为文化的基础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地位越来越重要。
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不断提升版权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法治化水平,聚焦关键问题,探索新技术、新业态版权保护规则,聚焦版权领域突出矛盾迫切问题,积极参与版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全面开启版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探索新技术、新业态版权保护规则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蓬勃兴起,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技术、新业态不断触摸着法律边界,涉及科技前沿领域的版权新问题不断涌现。面对新技术、新业态的时代发展诉求,版权版权登记流程法律制度保护必须要与时俱进。
人工智能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国际竞争的新焦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然而,人工智能也可能带来冲击法律、影响治理等新问题。就著作权法律制度而言,人工智能带来的重大挑战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问题,二是人工智能应用中对作品使用的合法性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主要涉及的是人工智能生产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如果构成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的问题。传统《著作权法》基本理论认为,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也只有人的智力活动才能被称为创作。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之前,法学界曾讨论过动物生成的内容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
例如:在美国,一只黑猕猴使用摄影师的相机拍摄了几张自拍照,其著作权问题甚至引发了两起诉讼。为此,美国版权局版权局登记还专门发布相关文件,强调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有观点认为其并非人类的智力成果,因此不构成作品;也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只是人类创作作品的工具,因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也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构成作品。
只要人类对机器可以实施充分地“控制”,人类的作者身份就不会被“篡夺”。在目前的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机器并不能“自我”运行,显然是由人类进行控制,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当然可以构成作品。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控制权究竟是掌握在人工智能机器的开发者手中,还是掌握在用户手中。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被众多媒体称为“AI文生图第一案”的判决中,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以及使用者的“创作者”属性。该判决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这一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刚作出“AI文生图”的一审判决,就受理了另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四位画师认为一款人工智能绘画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他们的作品作为训练数据,生成与原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将直面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更为要害的问题,即人工智能以海量数据作为对象进行数据输入、机器学习、数据输出的过程中,如果相关信息是处在受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人工智能的相关数据挖掘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的应用场景非常丰富。人工智能应用需要以数据为基础,训练数据的数量直接决定输出成果质量;如果没有建立可适用于人工智能的合理使用制度,将导致人工智能开发者只能使用易于获得、法律上风险较低的数据源来训练人工智能,即使这些数据明显存在偏见。
因此,改革合理使用制度,建构人工智能产业友好型的《著作权法》,不仅对人工智能产业本身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还体现了重要的“溢出效应”:解决算法偏见或歧视的问题。目前,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在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引入专门的数据挖掘例外条款。
着力破解突出矛盾、迫切问题
版权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何种知识产品提供版权保护,提供何种水平的版权保护,必须立足于国家总体政策目标。
面对新技术、新业态的风起云涌,开展版权工作时要重点考察中国基本国情与产业现状,着力破解突出矛盾和难题。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盗版形式日趋多样,盗版行为日渐隐蔽,甚至出现了盗版产业化的特征,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盗版行为,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原则。要严格区分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行为,还要进一步区别对待“以侵权为业型”与其他类型。重点打击“以侵权为业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预期,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吸收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精神,对此前知识产权领域的3个刑事司法解释作了体系化整合。2024年,该司法解释有望出台,从而为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大版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提供精细化指导。
近年来,版权领域恶意诉讼频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仍然诉请保护,以致不正当诉讼发生,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价值都造成了严重损害。恶意诉讼并非版权领域特有的现象,但由于版权的无形性、自动保护等特点,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导致当事人利用图片、音乐等作品实施恶意诉讼的现象渐呈泛滥之势。整治恶意诉讼,对于建设诚信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要以开展依法惩治版权领域恶意诉讼专项工作为抓手,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推动形成著作权诚信取得、诚信行使、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氛围。
积极参与版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世界各国在版权全球治理领域博弈的重点在于规则制定权的竞争。现有的版权全球治理体系主要依赖欧美发达国家主导构建的国际规则体系,因此,在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方面必然体现它们的利益。随着中国整体实力的不断提升,被动接受国际规则的方式参与全球治理与中国的国际地位显然已不相符。
中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挥版权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平台作用。中国在维护多边体制主渠道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制度,开展对话,推动沿线国家支持与理解中国的版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立场。同时,利用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契机,将中国有关立场转化成条约文本。在版权全球治理领域,中国既要重视国际“硬法”,也要重视国际“软法”,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作出的建议和决议,政治宣言,以技术规程、示范法等形式出现的行为准则等。当各方利益分歧较大,难以成功缔结条约时,这些方式往往成为各方的选择。“软法”也可以用来赢得话语权,引领国家实践,确立具有国际法渊源地位的国际习惯而改变国际法规则。
版权政策应与本国的发展阶段相适应,过强或过弱的保护水平都不利于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日益发展变化的版权全球治理格局,中国应从国际规则的遵循者、跟随者转变为参与者、建设者,致力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改革方案应以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宗旨,合理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版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