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物都一定有著作权了吗?
2024-01-17 作者:解放日报

  我国AI生成图片著作权第一案,引发网络关注。AI生成图片是否可以主张著作权版权登记平台?该如何去裁定?

  此案原告李昀锴,是一位AI绘画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律师。他想了解当下司法对AI生成物的具体态度,这场“首例”官司有了特别的意义。
  以下是他的自述——
 
  一个契机
 

  我是一名律师,也是一名AI绘画爱好者。我从2022年10月前后开始关注AI绘画图片版权登记,当时的热点是AI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获得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艺术比赛数字类别头奖。

  我看到这张图片的时候就觉得画面精美,如同作品名字一样透露着广袤和荒凉的感觉,让人感受到人类之渺小。我对AI绘画能力感到吃惊。AI是一个便捷的工具,我可以用它去画一些符合我个人审美趣味和传达我情感的画作。于是我就着手研究如何使用模型、如何让绘画生成的结果符合提示词要求等。在学习中,我加入了很多社群,和很多小伙伴交流作品、探讨AI使用技巧。

  由于我的职业敏感度,使用过程中我在思考,作为作者的我能否去主张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版权登记注册如果画面的所有结构性内容都是由我个人去控制的,比如我需要画面中有一个棱角的元素,我需要在提示词中注明颜色、材质、角度,再决定AI提供的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想要的目标画面的效果,这样一来,我作为一个人的智力投入是非常多的。另一方面,使用AI的过程中,我发现AI软件对提示词不太灵敏,也就是说即使我写了提示词,AI也有可能没有在画面中绘制我想要的元素,或者画面结构、风格上不符合我的原意,这样的话,我就得慢慢地去调去试。

  AI对于像我这样的使用者来说,更多时候只是起到了一个灵感提示的作用。在此基础上,AI生成物不构成作品,不能去主张著作权,那我理解这对于使用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我还感受到社群里很多人对AI绘画有很多疑问,讨论最多的是,使用AI绘画是否有侵权风险?然后是在AI绘画中,个人投入了很大精力,但生成的图片可能会被直接盗用,那么使用者的权益能不能被保护?我想不想去做这个维权。
  机缘巧合,我通过“网络识图”功能检索到,我自己于去年2月底在小红书App发布的一组名为“春风送来的温柔”的图片,被自媒体号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转载和使用了。我是一个法律从业者,也是AI绘画的爱好者,而目前圈内迫切地需要去了解关于AI生成图片怎么保护,眼下就是个典型的案例。我想了解司法领域对此事的整体态度,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案件本身都会形成一个相对明确的衡量标准。这是一个契机。
 
  庭审焦点
 
  去年3月前后,我准备诉讼。由于使用我图片的人是通过百家号发布的,因为平台规则,我无法和对方直接沟通,因此我就先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让平台披露对方信息。5月25日,该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8月2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我们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与。
  引发关注和讨论的有两个问题:一是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二是我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这两个问题,也是庭审争议焦点中的两项。
  我在法庭上展示了我生成这张图片的过程。首先,我需要在我电脑上部署AI生成图片的软件Stable Diffusion,软件和模型包都是储存在我个人电脑上,外人并不知道我用的模型、提示词和参数,理论上我生成的图片就是独一无二的。
  我构思了一幅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并在软件中输入了相应的提示词。这些提示词和参数都是我在学习使用AI绘图软件时学到的。提示词涵盖“彩色照片”“主体为日本偶像”等细节,并详细描述了人物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颜色等特征。环境被设定为外景、黄金时间和动态灯光,人物呈现方式为“酷姿势”和“看着镜头”。风格上采用了胶片纹理和胶片仿真等元素。我还进一步设置了相关参数,并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进行了一些调整,包括增加删减提示词和改变参数,最终生成一幅自己满意的图片。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的判决支持了我的主张,认为我对图片是有一定的智力投入的,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我生成的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而调整修正过程也体现了我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这说明我用AI生成的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具备“独创性”要件。在AI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AI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被认定为作品。
  在著作权方面的认定是,作为原告的我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判决书还表示,利用AI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确实如此。在我看来,如果是一些AI绘制软件,用简单的提示词描述一幅画,就能画出来一张图片,其中也不需要投入太多的东西,实际上是AI根据随机选取的结果最终输出了一个东西由人来选择,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有著作权呢?我个人也不认同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也有人问过我,为什么不可以和AI共同持有著作权?一方面,以我使用的Stable Diffusion为例,软件使用协议中有一条:“许可证人不对您使用模型生成的输出声称任何权利。”另一方面,各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都是人。
 
  促进创作
 
  在打官司时,法官也要求各方去做相应研究,看一下国内外的法律和学者意见。在我看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国外一些判定案例的态度是基本一致的。
  以美国为例,当地版权局认为,如果含有AI生成材料的作品也包含足够的人类创作来支持版权主张,则版权仅保护作品中的人类创作部分,这些部分“独立于”且不影响AI生成材料本身的版权地位。人类可以以足够有创意的方式选择或安排AI生成的材料,从而使生成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构成原创作品,或者艺术家可以修改最初由AI生成的材料,使其达到版权保护的标准。
  当一些同行、网友知道我要打官司,也有质疑我是不是做一个局。但我想,作为一个法律从业人员,我就不能为自己维权了吗?而且,在现在这样的时刻,知道司法对这些事情的态度,尤为重要。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的裁判态度,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因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给予进行创作的作者垄断的权利,作者可以在这个权利内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保护中,让更多人去积极创作,促进创作的繁荣。
  我认为,有了这个案例之后,对于创作者也好,或者专业的设计师、画师来说,他们也不用担心使用AI绘画会不受保护。至少目前,作为一个法律界人士,我从这次案件中得到的信号是:支持技术创新,拥抱基于技术创新所投入的合理的智力创造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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