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公告订定发布
制版权让与登记申请书填表须知
壹、申请登记事项
说明:
一:申请人应按制版物名称据实填写。
二、三:被制版之原著作未标明原著作名称或原著作人姓名或名称者,应填写原著作无该项记载。
四:勾选「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单位或数量」请依著作之型态填写,例如「一册」、「一张」……等。
五:如为自然人,应填写本名;如为法人,应填写全名。
六:请填写制版完成日期。
七:系指经登记之原制版权登记,如经让与或信托登记,请填写前一让与或信托登记号码及该登记之制版权人姓名或名称。
八、九:请填写让与人及受让人数据。
十:请填写让与日期及让与之权利范围,如为部分,请填写让与之比例(如二分之一)。
贰、代理人之委任(未设代理人者,此处免填)
说明:
委任他人代理申请,得于申请书载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范围,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以代替委任书或代理权限证明书之缴交。
叁、申请人
说明:
申请人应为受让人,请填写受让人之数据:
申请人如为自然人,应填写本名;如为法人,应填写全名及其代表人姓名。并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请详填通讯处(务请详填乡、镇、市、区)、电话(俾利联络)、手机/E-MAIL(如无者得免填)。
肆、代理人(未设代理人者,此处免填)
说明:
设有代理人者,请填写代理人之数据,数据填写说明请参「参、申请人」。
伍、规费:共计新台币1200元整。收据号码:
说明:
申请制版权让与登记每件应缴纳规费1,200元。缴费方式:可以现金、即期之银行本票、支票或邮政汇票缴纳,若以邮汇缴付,受款人请书明「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账号为0012817-7,并请注明
「制版权让与登记申请案」、「制版物名称」及「申请日期」。
收据号码由本局填写。
陆、附件
说明:
申请登记缴交之附件,请于该附件前之□内打「ˇ」。如前手之权利移转未经登记者,应检附原登记之制版权人至本案让与人间所有权利移转过程之让与契约或其它证明文件。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