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国权办[2003]33号
2021-02-10 作者: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国权办[2003]33号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批准指定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申请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经审查,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报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退回申请材料。

国家版权局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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