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02-06 作者: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生产销售“JOYOK全自动电脑点播系统”时,未经授权,将大量音乐作品及其音像制品复制到该系统中,侵犯了著作权人和音像制作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侵权复制发行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予告知。如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国家版权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上一篇: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审核登记号的通知
下一篇:PCT专利申请全攻略:解锁全球创新保护的金钥匙!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