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被盗用?别急!先看案例学习维权小技巧
2024-01-31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法案例【2024】065
 

  阿胶作为中国传统中药的瑰宝作品版权登记,早已名扬四海。在古代,它被视为皇家贡品,备受推崇。阿胶的传统文化意义不仅在于其药用价值,更在于其背后的文化内涵。阿胶的制作过程凝聚了匠人的心血与智慧,也承载了人们对健康的追求与信仰。

  如今,阿胶已经走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保健的良伴。阿胶枸杞大枣口服液,听起来多么补血养气、甘润醇厚,很多朋友对阿胶产品都比较有好感,如果产品包装上再有“古代熬胶图”,更是让人感觉这款产品非常地道纯正。可是,就是这幅图,引发了一场著作权官司。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山东省版权局对东阿阿胶公司作品名称为“古代熬胶图”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图片版权登记予以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东阿阿胶公司,该作品的主要内容为:一幅为多人在大锅前熬制阿胶的情形,简称熬胶图;一幅为品尝阿胶的情形,简称品胶图,熬胶图的中间为左侧站立三人,蹲姿一人,右侧站姿一人的熬胶时的形态,与原告阿胶行业的企业文化相契合。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这幅“古代熬胶图”的著作权是他们的,他们可是正统的阿胶生产商。而被告,也就是这款产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者,未经原告的许可,就擅自使用这幅图作为产品的包装,这无疑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经对比涉案产品与涉案美术作品,侵权产品包装版权局登记正面印有古代熬胶图图样,其图样人物、动作、位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一致,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予以保护。涉案商品包装盒标注了生产企业,结合该企业庭审中的陈述及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该产品生产商及销售商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故考虑到涉案作品形象特点及价值、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方式与情节、东阿阿胶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兰山法院兰山法庭副庭长 徐晨阳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简单来说,著作权就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和保护的权力。在我国,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只要你是作品的作者,你就享有著作权。当然,你也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权利的自动生成给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带来很大的便利,同时也给权利人带来安全感。注册制度的建立是提供法律上与作品创作相关的原始信息和权利变动的基本信息、公示,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提供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的制度。这样一来,别人要是想使用你的作品,就得经过你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你一定的报酬。
  本案原告辛辛苦苦创作了图,结果被被告拿去用,没给原告一分钱,还用在了原告主营的阿胶相关产品包装上,这不就是“侵权”么。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不过是一幅图嘛,至于闹上法庭吗?其实不然,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是非常宝贵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个健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创新。所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绝不能姑息。
  这个案件让我们意识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别以为知识产权侵权离我们很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如果我们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那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可能受到侵害。所以我们要做到“不侵权、不盗版”,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第二款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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