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刚出结果那会儿,小哈(化名)正在处理一张来自AI绘图的订单。
在这之前,她并不会对这张图纸有任何心理上的波澜。可在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一起人工智能(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涉案的AI绘画图片具备了“独创性”要件,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因此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版权登记费用法的保护。 小哈是AI相关领域从业人员。她平时负责把客户的想法设计成图纸,再通过建模软件将之生成为私人订制的实物。但现在,她发现越来越多的客户正把用AI生成的图纸作为打样图纸,从而省下一笔设计费。当同事把法院判决结果发在工作群里时,小哈说,“有那么几秒,我好害怕AI会取代自己的工作。”
时至今日,业界和学界对AI生成图片著作权版权登记官网案的讨论未见停歇。行业内,不少人认为该案的判罚提振了行业信心。也有诸多国内学者存有异议:是用户还是人工智能完成了表达?很难定义。
AI著作权第一案
去年开始,“AI著作权第一案”原告李昀锴对人工智能绘画产生兴趣。他将一些自己用AI绘画软件制作的图片发布到网络平台账号上。而在2022年3月的一天,李昀锴发现,他制作的其中一张AI图片,出现在了一位博主的网络文章里。李昀锴开始维权,将该博主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大众关注的焦点在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自然人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的著作权版权登记证书认可。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通过使用开源软件并输入提示词成功生成涉案图片并发布。被告则在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为配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其展现出了与在先作品的差异性。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认为,在生成过程中,原告不仅对人物、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精心设计,还通过参数设置实现了特定的画面布局和构图,充分体现了原告的独特选择和安排。这些都能够说明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原告作为涉案图片的原创者,依法享有该图片的版权。
孙彦看来,原告所生成的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因为它是通过绘图软件Stable Diffusion绘画出来的,AI对于原告来说,是一个帮助实现表达的工具,这就跟我们在电脑上使用Photoshop,或者一些绘图工具在电脑上进行绘画的话,没有本质区别。
主张版权的界限
对于艺术从业人员来说,“AI生成图片”拥有了主张著作权的先例,像悬在从业人员头上的双刃剑。从业人员可以利用AI生成图片来提高工作效率;可同样的,没有专业能力的人,也可以使用AI生成图片来抢夺从业人员的饭碗。
AI生成图片可以主张版权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如果一幅画,经过了624次修改,那么这幅画的‘作者’能主张著作权吗?”小哈问。
小哈提到的这幅被修改624次的画名为《太空歌剧院》。2022年8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博览会的数字艺术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作品《太空歌剧院》,即由创作者使用绘画AIGC Midjourney调整80余小时,迭代上千次形成,当创作者生成初稿后,其需要思考判断如何调整提示词和参数以实现光影、构图、色彩等特定修改。当时的评委认为,尽管自己没有使用画笔来创作,但创作出投稿作品也花费了相当大量的工作,并不容易。
在“《太空歌舞院》作品登记案”中,人工智能绘图程序通过至少624次提示词的输入才形成了名为《太空歌舞院》的一幅画,该画获得艺术大奖,但美国版权局拒绝了将此画作为作品登记的申请,“作者已经申请了多次,当地版权局始终不愿比认定它的版权”,其根本原因在于用户不能通过输入提示词而“实际形成”画面,缺乏对画面的“最终创造性控制”。
对于画面的最终控制问题,也是诸多国内学者认为不宜认定“AI生成图片著作权”的理由之一。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张钵告诉记者,虽然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起关于AI生成图片的案件,但是在此之前已经有判罚多起关于“AI生成物”著作权的案件。大多数的争议围绕在AI生成物是否具有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表达上。部分著作权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是输入了很多关键词,所以投入了智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把输入关键词等提示词作为智力投入的说法是牵强的。而且,如果以提示词的多寡、复杂性为划分“智力投入”的分界,则这条分界线是模糊的。
画家创作是思想在大脑里的转码表达到了画布上,而著作权保护的是画家的表达。在这个表达过程中,画家清楚地知道自己在表达后画面的大致样子。但在人工智能的生成中,用户输入提示词后,并不知道AI生成的图片是什么样子。是用户还是人工智能完成了表达?很难定义。
著作权法是鼓励创作
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判决书中显示,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王迁却对判决结果持审慎态度。他认为关键要点有三个:
一是本案没有区分作为“思想”的智力投入和作为“表达”的智力投入。
他认为,文字提示不可能直接对应绘画。提示词、参数是一种智力投入,但不能直接决定生成的画面表现,因此提示词只能算是“思想”的传递,而不是艺术作品的“表达”。法律应保护“表达”,而非“思想”。
二是误将人工智能不具备自由意志和法律人格,作为认定使用者是作者的理由。使用者是否实施了创作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作者,是由其行为自身的特征决定的,也就是使用者能否凭借其自由意志直接决定构成作品的表达性要素。从人工智能不具备自由意志和法律人格这一事实中,不能推出使用者实施了创作行为以及使用者应当被认定为作者的结论。
二是误从“人工智能不是人类”这一事实,推出使用者就是生成图片的作者这一结论。使用者是否实施了创作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作者,是由其行为自身的特征决定的。打个比方,一只猴子抢走了摄影师的相机拍了自拍照,不能因为“猴子不是人”,就认为这是摄影师创作的作品。
三是没有依据“创作”的法律定义认定输入提示词和参数的行为性质。只有“直接产生”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才是创作行为,不应当去考虑于此无关的任何因素。
王迁认为,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技术的发展。然而,著作权法并不是保护所有具备经济价值成果的法律。著作权法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其初心和使命,是通过赋予作者以专有权利和对这些权利提供法律保护,鼓励作者从事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技术再先进、再发达,永远不能忘记创作人把思想感情呈现为文艺表达的心灵之旅。
“作品”的认定与产业投资
至少目前,是人还是AI设计的图纸,小哈能一眼看穿。拿中国传统纹样举例,描绘某种花或动物,中国传统纹样往往用最简单的线条涵盖最丰富的美。而AI生成的设计图,纹样杂乱无章,只是用一堆毫无逻辑的线条和形状来“敷衍”使用者。
怎样的AI生成图片可以主张著作权?什么样的图片不可以?在小哈眼里,合理的著作权管理会推动AI生态好好发展。如果不好好管理,那著作权的争议就会像AI发展过程中“潘多拉的盒子”。
艺术从业人员王娟(化名)是一位原创IP主理人,日常工作中涉及应用到AI设计大量的虚拟形象,并通过大量复制来销售玩偶等实体产品或者数字收藏品等虚拟产品。她告诉记者,在行业内,不少人认为该案的判罚提振了行业信心。事实上,现在行业内对AI的使用大多局限在灵感提示阶段,即设计者要出图前,先看看AI的表现,然后根据AI的出图,再通过设计师重新制作。重新制作不会产生著作权上的纠纷,但终有一天“AI出图质量高,到了可以直接商用的地步,我们就会担心,使用AI生成图会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根据AI工具迭代的逻辑,只有从业人员不断地去使用它们,AI工具才会有更好更快的发展。“AI生成图第一案”的判罚也在一定程度上告诉从业人员,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是有法可依的。
目前,网络上也有声音:“授予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以作品的法律属性,就能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法律环境,激励和促进人工智能科技与产业的快速发展。”
王迁则认为,实现技术营利性的方式多种多样,整个产业也有多种盈利模式。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没有被认定为作品或提供著作权保护,也不会影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投资。
作为一次司法探索,这个案件不是开端,也远未结束。未来会有更多相关案件出现。小哈认为,一次判罚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案件引发的讨论和争议恰恰反映出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人类永远不能停止思考和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