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记者从“湖北美院退休教师被指抄袭学生雕塑作品案”当事人陈亮处了解到,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抄袭学生作品的教师黄勇被判侵权,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版权登记证书行为、销毁侵权雕塑《春》,并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微信朋友圈和抖音账号向被侵害学生致歉,同时还需承担10万元的赔偿。
此前该案因被侵权版权登记服务学生陈亮在社交平台上公开举报自己老师黄勇而引发社会关注,而黄勇在公开回应争议时辩称自己为陈亮的“等大女人体”雕塑作品创作提供过意见,并且后来自己对雕塑作品进行了二次创作出作品《春》。面对侵权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作品和学生原作品几乎一致的现实,黄勇在接受采访时说出“动一刀也是新作”的言论,很快引起舆论的批评。
记者注意到,3月1日,湖北美术学院曾发布情况说明称,学院关注到网络上反映该校退休教师黄某的相关问题,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已成立专班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将适时公布。时隔9个月,记者检索湖北美术学院官方公众号、微博等平台,未能找到该校调查情况通报,相反此前发布的情况说明也无法检索到。
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注意到,该案争议焦点是:一、“等大女人体”雕塑是否构成作品;二、“等大女人体”雕塑的作者是谁;三、《春》是否对“等大女人体”雕塑构成侵权;四、若侵权行为成立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虽然“等大女人体”雕塑是陈亮在校期间,通过学校提供的统一教学资源完成的课堂作业,但依然是其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次,教师黄勇辩称对陈亮的雕塑作品提供了创意指导,但法院认为黄勇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辅助性工作的,不能视为合作作者,并且黄勇不是陈亮该课程的指导老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陈亮的创作过程提供了足以影响作品观点表达的创意指导 ,不享有相应署名权。
对于教师黄勇辩称自己对陈亮雕塑作出了二次创作,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具有创作者独创性的劳动成果,二次创作的成果要构成作品,需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某种实质性的改变或者润色,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黄勇认为其对陈亮雕塑作品细微的细节变化恰属于其高度艺术技巧和审美品位的体现,但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对于独创性最低限度的要求,无法体现出新的独创性表达。故黄勇的 《春》构成抄袭陈亮的“等大女人体”雕塑。
收到判决的陈亮心中长舒一口气,他在朋友圈中写道,“前方迎来一束光,路就更踏实了。”对于案件后续是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陈亮告诉记者,目前黄某还未与其联系,“按照他的本性,可能还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