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擅用"柴犬"表情包插图 被判侵权赔偿
2023-11-22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如今,网络表情包深受用户喜爱,一些自媒体平台会在推文中随手使用各种表情包,以加强互动性和趣味性,殊不知,此举可能招致侵权风险,甚至引来诉讼。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松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青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推文中使用了与某阳公司“柴犬”系列表情包高度近似的插图,侵犯了某阳公司对“柴犬”系列表情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松江法院判决某青公司删除涉案表情包作品,并且向某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该案判决现已生效。这起案件也给自媒体敲响警钟:表情包虽小,擅自使用也有侵权风险。
 
  擅自使用有风险
 
  作为目前最流行的网络文化之一,表情包因其成本低、传播快、受众广等特点,得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自媒体使用表情包引发的版权之争也开始出现。比如,去年,“蘑菇头”表情包原创者广州蚊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蚊子动漫公司)的授权公司向多家未经许可使用“蘑菇头”表情包的公司进行维权,称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蚊子动漫公司对“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及衍生形象享有的著作权等。在一起判例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使用“蘑菇头”表情包构成侵权,赔偿权利人4000余元。
  “互联网上的内容呈现常常是多种表现形式杂糅,表情包的大量使用就体现了这一特征。无论是原创型表情包,还是从既有表达中截取图片、人物表情等的原图形表情包,都对信息传递起到补充、解释、衬托、渲染等作用。也正是由于表情包让表达更生动,更易于被受众所接受,因此在实践中得到大量使用,尤其是得到自媒体的广泛使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表情包作为图案可能包含设计者的精心构思和艺术化处理,体现出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许可而将表情包用在文章等表达中,以提高内容的表现力,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对表情包版权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缺乏足够认识,或在行为上忽略对他人版权的尊重。随着表情包权利人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这种侵权风险可能进一步加大。
  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表情包截图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大规模维权并导致版权logo版权登记纠纷的并不多。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晓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公众号文章在个别场景下的个别使用,使用量比较少,对权利人的利益影响不大;即便权利人采取维权措施,侵权赔偿通常较低,维权动力不大。表情包产业近年来逐步发展,一类表情包是企业带有明确的品牌宣传目的,提供给员工和用户免费使用;另一类是配合电影、动画形象等宣发,也允许用户和粉丝免费安装并在个人社交媒体中使用;此外,还有一类是收费产品,用户需要付费购买使用。这些使用许可都不包括将表情包截图用于社交媒体交流以外的其他场景。从著作权角度来看,表情包动画或截图都可能构成美术作品。一些企业未经许可在广告、商业文章等场景使用,反映出其版权文字版权登记意识的不足。
 
  版权保护要重视
 
  通常,表情包表现的图案如果在线条、轮廓、表情及整体形象等方面进行艺术化处理,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则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那么,如果自媒体未经授权使用表情包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在刘文杰看来,自媒体使用表情包,如果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合理使用,则可能要对版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有些表情包为自然人的照片,使用时既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还可能涉及人格权侵权如肖像权侵权等问题,如此前发生的我国演员葛优诉媒体使用表情包系列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朱晓宇也表示,表情包制作有可能使用到美术作品、动漫形象、影视画面等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除了表情包许可的个人社交媒体交流使用场景外,将截图使用在其他商业或非商业场景,都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对于直接使用人物肖像制作的表情包,未经许可使用人物肖像截图,还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因此,使用表情包截图,还是要多加注意。
  “一般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表情包或其他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即构成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为了提升社会福祉、促进文化发展交流、平衡权利义务,著作权法规定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13种合理使用情形,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审理上述“柴犬”系列表情包案件的松江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康晓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较多,康晓莉进一步分析指出,对于著作权人和新媒体运营者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首先,判断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使用目的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具备合理性,通常要排除单纯商业目的的使用;其次,审视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一般要求被使用的作品应是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不能是作者尚未公开或作者明确不希望公开的作品;再次,判断引用部分的数量与质量,一般要求使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处于适量且合理的范围内;最后,审视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是否存在影响,产生影响的则不属于合理使用。
  康晓莉同时提醒社会大众,著作权为绝对权,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受著作权规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因此,应慎重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切莫因草率的“习惯”让自己成为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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