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音乐版权登记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局登记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