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作品登记申请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作品登记查询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