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下午,电视剧《武林外传》官方微博发布长文,炮轰浙江横店影视城侵权《武林外传》著作权,引发网友热议。
《武林外传》被侵权,主题街区未获授权
《武林外传》方面表示,2016年,横店影视城“明清民居博览城七侠镇影视主题街景区”开业,该主题街区景区宣传称“七侠镇影视主题街以电视剧《武林外传》为原型而建,同福客栈、李大嘴食铺、白马书院、豆腐坊、打铁铺等呈现七侠镇繁荣街市景象。在这里,游客不仅可以重游剧中场景、品尝剧中美食、购买周边商品,还可以参与3D画馆、磨豆腐、街头演艺等体验。”
记者查询发现,这一段宣传来源于2016年8月新浪旅游发布的一篇对横店民居博览城的介绍文章,这篇文章中除了涉及到《武林外传》外,还提到了盗墓奇幻体验馆是由电视剧《老九门》原拍摄场景扩建而成,游客可以游览剧中精美场景。
该景区开业后,一个名为“武林十年,遇见七侠镇”的主题活动也同步开启了,该活动以电视剧《武林外传》播出十周年为契机,在景区内组织了大量现场表演及互动玩法,吸引游客前往游览并消费。但《武林外传》方面表示,该景区和相关主题活动未曾获得《武林外传》方面的授权和许可,“这种故意、恶意侵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方作为电视剧《武林外传》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武林外传》方面认为,“七侠镇影视主题街景区”对电视剧《武林外传》的侵权几乎是全方位的,景区一比一还原了同福客栈等经典故事场景,还使用了很多剧中人物的元素,比如郭芙蓉首饰、李大嘴食铺,这些商店也都是正常经营的,剧方认为景区攀附、借用电视剧《武林外传》的影响力及影音、图片等素材,进行线上线下关联性宣传,吸引了大批游客前往,并使游客误以为景区与《武林外传》达成了授权合作。现剧方已聘请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横店影视城及其背后的主体公司发送律师函,郑重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电视剧《武林外传》的故事场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拆除全部“七侠镇影视主题街”相关实景搭建建筑,删除全部相关宣传内容,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目前,横店影视城方面未作出任何回应。
游走版权版权如何登记灰色地带
横店影视城曾因版权申请版权登记问题多次被热议
在横店影视城的官网上可以看到多个主题影视街区,比如名为“明清宫苑”的主题街区,宣传称参照明清时期宫廷建筑手法,荟萃楼京城宫殿、皇家园林、王府衙门等建筑系列,诞生了《满城尽带黄金甲》《金枝欲孽》等热门影视作品,而这些仿的明清宫廷建筑也被质疑过有侵权嫌疑。
2015年,媒体曾报道横店影视城斥资300亿将一比一建圆明新园,恢复圆明园95%建筑群,圆明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当时对外回应称,圆明园是国家遗址公园和世界文化遗产,与圆明园相关的重要建设发展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圆明园的历史建筑非常精致,仿造复建需要有相当高的水准,如果是建设粗糙,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一旦发现横店影视城的圆明新园在运营过程中对圆明园有侵权行为,将进行维权。
此外,2022年16位退休阿姨在横店影视城翻拍的《甄嬛传》走红也引发了网友对于侵权与否的争议,承接该拍摄活动的公司为浙江东阳市横店影视城微电影有限公司,除了提供《甄嬛传》拍摄外,还翻拍改编过《金玉良缘》《宫锁心玉》等热播影视剧。该公司从2016年成立至今,共拍摄大小影视作品六千多部,这些作品很多都是截取影视剧经典片段进行拍摄,客户可根据需要,修改台词、植入企业文化等。这一拍摄盈利方法似在版权的灰色地带游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微电影拍摄涉及盈利,无论改编还是按原剧翻拍,都应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可能侵犯原作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
正如《武林外传》方面所言,横店影视城在多个景区中使用了包括《庆余年》《芈月传》《如懿传》等诸多知名度很高的剧集名称、元素用于宣传景区,“我方不清楚是否都与相应的版权方达成过长期合作协议。如果没有达成过协议,是否可被视为是集体侵权事件,如果与其他家达成过协议,为何独独不与我方联系,反而选择赤裸裸的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即便《武林外传》等影视剧是在横店影视城拍摄,但影视作品的角色、场景等视听、图像资料都在著作权保护范畴,“如横店未经授权,用作商业宣传,且专门以主题街区方式对外宣传、经营,则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依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权利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尽管影视作品在横店拍摄,但这并不意味着横店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在拍摄时,会与横店达成合作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如协议中未授权许可横店对作品进行宣传、使用,则横店无权宣传、使用。因此,如横店欲将这些作品用于自身宣传,或者进行改编、展览等,需以协议方式获取许可。
目前,《武林外传》剧方欲向横店影视城方面索赔,涉争议的景区开业多年,一直生意兴隆,还有那么多商业运营中的店铺,横店影视城方面是否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呢?赵良善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横店方被认定为侵权,其违法所得、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作品知名度、因侵权作品给横店带来的影响力等,均可作为法院判赔所依据的因素。
热播影视剧IP资源和著名文化旅游景点都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但不论是要翻拍微电影提供给游客体验,还是打造沉浸式游览街区来招徕游客,其中存在的版权版权保护登记问题都不应该被忽视,“影视体验游”前景广阔,版权方和商业街区运营方或应通过版权授权实现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