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讲述“文物医生”故事的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轰动一时。虽然只有短短3集,但通过镜头展现出的故宫文物之精美以及文物修复者的工匠精神,让不少观众为之动容,甚至还有学生受这部纪录片影响,选择学习历史、考古等专业。
然而,受欢迎的影片往往会遭遇侵权盗播,《我在故宫修文物》也不例外。享有《我在故宫修文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潜影公司在一审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公证书载明,2017年9月26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聚力视频网上的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第一集的播放次数为4791,第二集的播放次数为4401。聚力公司经营的聚力视频手机客户端也提供了《我在故宫修文物》第一集、第二集的在线点播服务。就此,潜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聚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聚力视频及其手机客户端上的影视作品《我在故宫修文物》;聚力公司赔偿潜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3集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纪录片片尾载明,该片由故宫博物院、潜影公司、环球公司、文津公司联合出品。潜影公司与环球公司、文津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约定,该纪录片的著作权归潜影公司所有。潜影公司与故宫博物院签订了《纪录片〈故宫心传〉合作协议》。因该协议中约定的《故宫心传》(暂定名)的主题、内容描述、节目时长、集数均与涉案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一致,故可认定,《故宫心传》即为《我在故宫修文物》。该协议约定,潜影公司和故宫博物院共同享有该纪录片的著作权,纪录片的发行、出版音像制品等事宜由潜影公司负责,收益归潜影公司。同时还约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外,故宫博物院有权自主决定以任何方式使用《故宫心传》。由此可以认定,潜影公司享有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
而聚力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第一集和第二集,侵害了潜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聚力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潜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在故宫修文物》;聚力公司赔偿潜影公司损失5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15万元,共计6.15万元。
聚力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