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专家认为:“双十一”,“618”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阿里跟京东推出以来,已经成为从网上延伸到网下的购物狂欢代名词,可能会导致“双十一”,“618”通用化。“双十一”“618”商标的显著性体现在作为一种与电商相关的节日方面,但不能限制他人仅仅把“双十一”“618”作为日期而使用。所以,其他电商网站完全可以找到规避的方法,比如使用“11月11日京东大促销”,“618”天猫大促销”等表述。
提起“双十一”人们首先想到淘宝天猫电商平台,而“618”则是京东推出的年中大促,随着电商购物狂欢节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这两个日期基本已成为全网促销的日子。
而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支持“618狂欢节”商标无效的原审结果,这就意味着,两个“618狂欢节”商标再次被判了的死刑,引发电商业内和媒体广泛关注。
2019年5月,赵某以缺乏显著特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等理由对2枚35类商标-“618狂欢节”提出无效宣告。
随后,国知局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无效理由不成立,两件“618狂欢节”商标予以维持。
2020年7月8日赵某不服上述裁定,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2021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数字“618”和汉字“狂欢节”组成,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具有欺骗性,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两枚商标无效。
2021年4月,京东和国知局分别上诉,近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结论,维持原判结果。
至此,两个“618狂欢节”商标还是属于无效状态。
法院判决书截图
“双十一”也难逃驳回命运
巧合的是,阿里的“双十一”商标也并不顺利,双十一商标曾被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双十一”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双十一”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阿里推出以来,已经成为从网上延伸到网下的购物狂欢代名词,可能会导致“双十一”通用化。“双十一”商标的显著性体现在作为一种与电商相关的节日方面,但不能限制他人仅仅把“双十一”作为日期而使用。所以,其他电商网站完全可以找到规避的方法,比如使用“11月11日京东大促销”,“11.11”京东大促销”等表述。
数字是否可以申请为商标?
事实上,数字也是可以申请成为商标的,一般意义上的数字商标就是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商标法中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商标显著性特征,而纯数字的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容易注册失败。商标专家建议注册数字商标时可以对数字商标进行一定的包装,这样可以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比如将纯数字与汉字进行结合,可以增加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与普通数字加以区别,如“7喜”、“58同城”,但需要注意的是,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和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数字不要注册哦,例如“120”、“119”、“五四”、“九一八”等。
在此也建议企业在选择数字申请注册商标时,应该综合考虑商标显著性特征、设计因素等问题,并寻求专业建议,事先经过山东版权登记中心查询做好商标查询等准备工作,有效规避商标被异议、被驳回的风险,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