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就某知名歌手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害刀郎著作权一案免费版权登记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某知名歌手和湖北某文化公司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000元。
某日,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几年前,湖北某文化公司版权登记平台在湖北省某地举办了“群星演唱会”,某知名歌手在该演唱会上现场演唱了歌曲《西海情歌》,遂将某知名歌手和主办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刀郎系音乐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权人版权登记号,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经他授权,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被告方事先未取得案涉音乐作品《西海情歌》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组织者和演唱者均未审查拟演唱的歌曲事先是否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即组织演唱会,组织者和演唱者均有过错,两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