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经版权人许可 残障人士"听"见光影有保障
2023-11-20 作者:《中国妇女》杂志
       近年来,不少公益项目制作的无障碍影视作品惠及了大量残障人士。在手机APP上播放无障碍影视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图案版权登记
 
        无障碍影视作品,免费传播
      “夜幕降临,一个俯拍的镜头下,主人公平安哥骑着小电驴穿过高楼林立的街道,转上了跨海大桥。海面上烟花升腾,许多人驻足观看。这些烟花是故去的韩露在生前给平安哥准备的生日礼物。”
       不久前,浙江省东阳市的一家影院放映了电影《保你平安》。与普通的放映厅有所不同,观众戴着墨镜观影,在电影对白的间隙,观众伴随着电影讲述人细致而生动的描述,用耳朵“看”电影。原来,这里放映的是无障碍电影,也就是俗称的“盲人电影”。
       如今,视力残疾人走进电影院“观看”无障碍电影,已经不是稀奇事。为了让更多的残障人士能够随时随地享受影视的乐趣,一些播放无障碍影视作品的手机APP应运而生。上海的悦享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悦享公司在手机应用商店里运营推广无障碍影视APP,免费传播一些无障碍视听作品,主要针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以及多重残疾人,通过后期重新制作,在无障碍视听作品中加入对场景画面、表情动作、人物情绪等要素的阐释说明,提升观影体验。比如,面向视力残疾人的无障碍视听作品,主要采取讲解员现场讲述和在原片中插入音轨两种方法进行;面向听力残疾人,主要通过手语解说及专用字幕的方式实现。
       本想通过免费播放无障碍影视,给残障人士带去更便利的视听体验,可悦享公司也因此被另一家盛听公司告到上海金山区法院。
       盛听公司是一家享有多部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司。盛听公司认为,悦享公司没有经过允许,向公众提供一些电影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其对相关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悦享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此,悦享公司解释说,根据相关法律,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悦享公司目前已对无障碍影视手机 APP 的会员注册资格进行了审核升级,注册会员时必须输入残疾人证编号,经公司验证后确属残障人士,才能使用无障碍影视APP观看。因此,他们没有侵犯盛听公司的相关权益。
       盛听公司却认为,虽然相关单位或个人制作无障碍影视并向阅读障碍人士提供,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但这种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悦享公司仅审核残疾人证编号,仍不能确保作品仅向阅读障碍人士提供,平台分流后势必会影响盛听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对盛听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
 
       著作权一方,应适当宽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的残疾人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号码代表了残疾类别。1代表视力残疾,2代表听力残疾,3代表言语残疾,4代表肢体残疾,5代表智力残疾,6代表精神残疾,7代表多重残疾。其中,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应当属于较为明确的阅读障碍者。但是,在多重残疾人中,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细分,既包括阅读障碍者,也可能包括非阅读障碍者。
       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提供无障碍视听作品的一方,苛责其采取无法做到的审核方式,作品的著作权方应当在目前技术手段或法律背景下,对此予以适当宽容。
       2023年8月,经过法院调解,两家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无障碍影视APP 上涉及的无障碍视听作品无需下架、删除;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有权注册、登录、使用悦享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悦享公司需定期筛查会员信息,杜绝非上述人员使用无障碍影视APP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可能性。
      案子虽然审结,但两家公司对无障碍视听作品使用合理限度的争论,也引起了不少人的好奇。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施行。其中,把原条文“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在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此次修改扩展了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壁画版权登记法所述“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包含对该种“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即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
       法官提醒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法定方式之一,这为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但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发展应当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激发创新活力,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不断满足阅读障碍人士的精神需求,进而实现加强知识产权版权登记保护与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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