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品权属出现争议或作品遇到侵权的情况时,著作权版权登记费人举证比较麻烦,而对作品的著作权版权登记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则有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当对方举不出相反证据时,法院等机关可以直接认定证书的合法持有人为著作权人。同时,证书也对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国家版权局曾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在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