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23-11-01 作者: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2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版权登记的费用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版权登记公司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4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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